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集团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并领导集团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集团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有效服务党委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保障集团合法合规经营发展;
2.参与集团重大经营决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对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性;
3.参与集团重要规章制度(含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实施,牵头完善集团及所属企业法律及合规风险防范体系、制度;
4.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案件相关研究、协调工作,组织对集团及所属企业重大案件处理方案的研究、论证;
5.负责集团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集团法律业务培训制度;
6.对集团及所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7.指导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及合规管理工作,对所属企业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8.负责法律中介机构的招聘、管理及评价工作,对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各类法律意见、尽职调查报告、方案等进行内容和质量的审核把关,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的法律意见;
9.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法律事务专项检查工作;
10.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集团总法律顾问应当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熟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及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8年及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4.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前已取得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或律师资格;
5.满足以下任职资格条件中任意一条:①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且担任正处级(或相当层级)及以上职务或担任副处级(或相当层级)职务2年以上;②在央企二级及以上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一级国有企业担任法律事务部门正职负责人或副职负责人2年以上,或担任专职总法律顾问、法务总监;③在大中型民营、外资等企业担任专职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正职负责人3年及以上;④在大中型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连续满5年以上的执业律师。
6.年龄不超过45岁。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集团党委会、董事会认为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取得学历学位和执(职)业资格时间、年龄等的计算时间截至2025年9月30日。现任职务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二)以下人员不纳入招聘范围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4.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5.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罚,或曾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6.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人员;
7.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不适合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竞业限制、裸官职务限制、关联交易等相关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纳入招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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