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岗位:
消防救援总队机关12人、特勤支队59人、水上支队3人、轨道支队12人、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27人。
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消防救援工作;
(四)年龄为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男性公民,出生时间为1996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五)具有高中或同等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和心理健康;
(七)具有良好的品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接警调度员、消防车驾驶员、车辆维修员、船艇驾驶员等部分特殊岗位招录对象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招录考核:
(一)体能和技能测试。体能测试项目:1000米跑、100米跑、俯卧撑、跳远;体能测试实行量化评分单项有效成绩为1分~15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不予招录),具体标准见附件2。技能测试考察招录对象是否具备岗位履职所需的基础技能,测试成绩分为 合格 、 不合格 两个等次。技能测试合格的招录对象根据体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不超过招录计划230%的数量分类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一并纳入)。
船艇驾驶员岗位招录对象技能测试合格后直接进入面试;灭火救援员岗位招录对象不参加技能测试,按体能测试成绩排序参加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形式及有关要求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
(二)面试。主要考察招录对象的身体形态、仪容仪表、语言表达、交流沟通能力和入职动机等内容。面试实行量化评分满分100分,低于60分为 不合格 。根据体能测试成绩+面试成绩*40%由高到低按不超过招录计划200%的数量分类确定参加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人员(最后一名成绩并列的,一并纳入;入围体格检查人员比例不足时,从选择服从调剂的同岗位报考对象中调剂,调剂后入围人员比例仍不足时,按调剂后的实有人数组织体格检查)。
(三)体格检查和心理测试。体格检查参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执行,费用由参考对象自理,体格检查不合格的予以淘汰。招录对象对体格检查结果持有疑问可申请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一次复检,体格检查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可通过服用药物或其他治疗手段影响检查结果的项目不予复检。
心理测试采用消防员招录心理测查系统进行,每名参考人员仅限测试1次,由系统自动评判 合格 或 不合格 。心理测试和体格检查中有任一项目不合格的,不予招录。
(四)政治考核。通过心理测试和体格检查的招录对象进入政治考核,按规定提交相关考核材料,时间另行通知。有违法犯罪、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及酒(醉)驾记录、非正常大额债务者,不予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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